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