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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