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