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依法和按照村规民约履行义务,共享本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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