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