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序等作出安排,积极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
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