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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