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预留用地空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现代农业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预留用地空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现代农业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