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二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建立道德激励约束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引导村民移风易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村史馆等载体,开展身边好人、新时代新农民等文明评比活动,发挥新乡贤作用,弘扬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村史馆等载体,开展身边好人、新时代新农民等文明评比活动,发挥新乡贤作用,弘扬优良家训、家规和家风,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