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创建等实践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