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有礼;
(二)文明用餐,适量点餐,节俭就餐,践行“光盘行动”,拒绝餐饮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讲究公共卫生;
(三)低碳、环保、绿色生活,自觉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主动选用绿色、节能产品,使用可降解制品,循环利用水资源;
(四)倡导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或者公交车、共享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方式;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婚丧嫁娶、年例等活动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文明祭扫、厚养薄葬,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六)保护乡村自然风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优化人居环境;
(七)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八)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九)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十)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佩戴耳机;
(十一)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十二)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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