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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