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违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
(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五)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六)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七)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八)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十)文明就医,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一)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十二)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三)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十四)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五)爱护文物古迹,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十六)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革命遗址,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十七)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珊瑚礁、红树林等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十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九)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十)依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二十一)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二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互相关爱、互相扶持,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二)尊老爱幼,关爱残疾人;
(三)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四)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树立文明新风;
(五)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六)遵守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七)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八)拥军优属,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十)文明就医,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十一)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十二)强化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遵守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三)植树造林,保护森林;
(十四)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五)爱护文物古迹,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十六)尊崇英雄烈士,保护烈士陵园、烈士故居等革命遗址,弘扬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
(十七)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珊瑚礁、红树林等自然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十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十九)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十)依法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
(二十一)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二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