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综合保税区等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综合保税区等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