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参与社区服务、赛会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二)紧急救助;
(三)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参与社区服务、赛会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