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公共交通场站、航道、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紧急避难场所、市政消火栓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无障碍坡道、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
(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及“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药品等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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