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专业经营设施、绿化、道路、车库、车位及地下人防工程等项目的配置及建设标准,并征询物业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文件和设计审查文件进行建设,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单独设置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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