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8-02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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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 第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第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 第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 第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 第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三)房... 第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 第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其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会... 第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 第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 第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一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 第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具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经筹备组两次组... 第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第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 第二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设计审查时,应当按...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反映下列情况的有关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状况、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质...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区整治改造方案,明确整治改造的原则、范围、内容...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规划...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街...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组织专业经营单...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水、排水、...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损坏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以及出现紧...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征... 第四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未全部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严重损坏; (二)...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经现场查验...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并定期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信息公示...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性质和用途; (二)擅自改变、占用共用部位、共...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已经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 第四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拒绝交纳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搭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平台,探索物业服务规范模式... 第五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第五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县(市、区... 第五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属...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五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第五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第五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