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一定费用。
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的,可以出租,不得销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一定费用。
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的,可以出租,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