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工程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配套建设合同,明确建设范围及内容、容量配置及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配套费金额及缴纳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配套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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