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与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与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