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各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与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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