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县(市、区)物业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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