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物业的承接和查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承接和查验行为应当接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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