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条例实施前的既有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落实改造资金分担统筹责任,并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改造协议。专业经营单位按照改造协议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并负责实施,改造完成后进行产权移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业主专有部分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业主专有部分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