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协商,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并及时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表决情况及移交方案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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