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维护相关各方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