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