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以及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等事项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可以签订代管协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的空置物业,空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前期物业服务的空置物业,空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