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内收支,不得挪用侵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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