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未全部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制定维修费用的分摊方案。
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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