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具体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