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系统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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