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编制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编制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