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并定期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电梯、消防、监控、门禁等共用设施设备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小区内道路、照明、绿化、排水、环境卫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公摊、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性质的运行费用收支情况;
(六)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
(八)物业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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