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