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已经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同时报告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破坏共用设施设备,隐匿、损毁设施设备资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破坏共用设施设备,隐匿、损毁设施设备资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