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搭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平台,探索物业服务规范模式,建设物业服务示范小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