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机构,配备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纠纷投诉调解机制,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五)对未按规划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其他配套建筑,或者物业服务用房、其他配套建筑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六)对辖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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