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