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将物业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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