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或者拒绝移交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