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