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的代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障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物业纠纷;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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