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拒绝交纳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解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