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区整治改造方案,明确整治改造的原则、范围、内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作机制,对整治改造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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