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状况、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名称、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在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并向买受人予以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