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根据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建设、社区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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