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等资料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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