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