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五条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一般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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